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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延至98天
来源:运城日报 发表时间:2018-06-21 08:41

      6月15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由于《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修改,从6月1日起,我市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延至98天,比之前增加了8天。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办法》规定,女职工正常生产的,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

      《办法》明确,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需要注意的是,由下列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我市生育保险就医规定;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医疗事故;治疗生育合并症(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除外);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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