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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8-11-02 09: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精神,我市需对应取消行政职权15项,承接行政职权24项。

现将具体的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职权调整情况,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公布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5项)

           2.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4项)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取消的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5项)

 

序号

省政府取消

的事项名称

市政府取消

的事项名称

职权

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

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第二、六条

市经信委

取消后,市经信委要利用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已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和已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食品类)

行政确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十条;《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第三条

市经信委

取消后,市经信委不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进行确认,企业在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只需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申明材料,或按规定由有关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的初审(不含食品类)

其他权力

4

电力需求侧项目管理

电力需求侧项目管理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58号)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取消后,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不再安排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5

省中小微企业品牌发展的奖励

省级中小微企业品牌发展资金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今后不再组织此类表彰奖励。

6

省中小微企业及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核拨

省中小微企业及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核拨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取消后,市经信委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序号

省政府取消

的事项名称

市政府取消

的事项名称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7

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专项资金核拨

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专项资金核拨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取消后,市经信委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核拨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初审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取消后,市经信委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

市水务局

取消后,市水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监督检查。

10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活动的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活动的初审

其他权力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局

取消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的监管,同时强化对自然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1

乙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转报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七条

市住建局

取消后,市住建局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将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供业主单位参考。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通报,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12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其他权力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第四条

市环保局

取消后,市环保局不再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按权限对验收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监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依法规范运行。

 

 

序号

省政府取消

的事项名称

市政府取消

的事项名称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3

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

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市环保局

取消后,市环保局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委托,不再对其机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依法开展。市、县环保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14

建设项目除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建设项目除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

取消后,市环保局要监督和指导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部分内容。取消后,职权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15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

市文化局

取消备案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事项变更手续。市文化局要建立完善出版物市场相关监管制度,通过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属“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初审)”的部分内容。取消后,职权名称修改为“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初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备案除外)。

 

 

 


附件2

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增加的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职权依据

原实施

部门

改革意见

我市承

接部门

备注

1

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市的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

省环保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属“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部分内容。承接后,职权名称修改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设两个子项。1.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2.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市的除外)建设项目。

2

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省环保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的部分内容。承接后,职权名称修改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设两个子项。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2.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

3

IV﹑V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作为新设大项,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

4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

其他权力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省环保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已纳入市级权力清单。职权名称修改为“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职权依据

原实施

部门

改革意见

我市承

接部门

备注

5

IV﹑V类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其他权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

省环

保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市级权力清单增加1项其他权力“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设两个子项。1.IV﹑V类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2.IV﹑V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6

IV﹑V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其他权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一条

省环

保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7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省环

保厅

下放至县级环保主管部门

县级环保主管部门

8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省公

安厅

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

安机关

市公安局其他权力“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转报”取消

9

对互联网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核准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十一条 

省公

安厅

下放至市、县

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

安机关

市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运政发〔2015〕10号已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承接后,职权名称调整为“对互联网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核准”。

10

生产、生活必须车辆限行区域的通行许可

其他权力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省公

安厅

下放至市、县

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

安机关

11

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省文

物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

市旅发委

作为新设大项,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

12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审批

其他权力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省人

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人社部门

市人社局

作为新设大项,纳入市级权力清单。

13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行政确认

作为新设大项,纳入市级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职权依据

原实施

部门

改革意见

我市承

接部门

备注

14

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旅游、包车客运开业)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九、二十九、三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交通

运输局

市级行政许可“县际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职权名称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设四个子项。

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旅游、包车客运开业)。

3.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4.旅游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15

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行政许可

16

旅游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行政许可

17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七条

省煤

炭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市煤

炭局

已纳入市级许可目录,属“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的部分内容,审批权限增加。

18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二十四条  

省煤

炭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市煤

炭局

已纳入市级权力清单,属“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部分内容,审批权限增加。

19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其他权力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省煤

炭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市煤

炭局

已纳入市级权力清单,属“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部分内容,审批权限增加。

20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除外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 第十条

省煤

炭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市煤

炭局

已纳入市级权力清单,属“矿井(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的部分内容。承接后,职权名称修改为“矿井(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除外)”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别

职权依据

原实施

部门

改革

意见

我市承

接部门

备注

21

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省安

监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

监局

1.已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承接后,职权名称修改为“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省级审批项目:①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②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③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④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⑤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⑥生产剧毒化学品的;⑦跨设区市的。

3.市级审批项目: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审查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2

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省安

监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

监局

1.已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承接后,职权名称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省级审批项目:①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②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③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④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⑤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⑥生产剧毒化学品的;⑦跨设区市的。

3.市级审批项目: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审查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3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二、三、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二条

省质监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市质

监局

1.作为新设大项,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

2.市级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使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职权(含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具体产品目录为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19类。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别

职权依据

原实施

部门

改革

意见

我市承

接部门

备注

24

原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国家产业政策严控的建筑用钢筋、水泥两类产品除外)

其他权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第十五、二十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

省质

监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市质

监局

1.作为新设大项,纳入市级权力清单。

2.市级初审权限。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使原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职权。具体产品目录为除国家产业政策严控的建筑用钢筋、水泥2类产品外的轴承钢材、人民币鉴定仪、防伪技术产品、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空气压缩机、港口装卸机械、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水工金属结构、制冷设备、内燃机等17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