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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运城市医疗保障局 发表时间:2019-08-26 15:59

2019年8月5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运政办发〔2019〕24号)正式印发,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通知出台背景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要求在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下,2019年9月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从7月1日开始,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0.5%)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的缴费比例之和(6.5%)作为我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规范待遇支付范围

1.下列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

(1)孕期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3)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4)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不予支付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1)不符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2)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除外);

(5)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三、主要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待遇的支付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9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及待遇享受,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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