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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0100-0204-2015-0013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07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5-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运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4〕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号)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以及由市直各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人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办法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六条 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重大信息公开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按年度和中期两种形式发布
  (一)年度公开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上市公司为前十大股东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国有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归属于国有股东的净资产。具备合并报表条件的企业,上述数据和指标以合并数为准进行计算和公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员工收入水平。主要包括: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的主要工作经历;报告期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税后报酬、员工年均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和解聘情况。未进行公司化改制的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公开企业领导的有关信息。
  5.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生产经营报告摘要。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述、主要业务分析、重点项目投资情况、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7.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制改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重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重大未决诉讼,利润分配,金融衍生业务等。企业除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公开外,还应公开其对企业的影响。
  8.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9.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重大投资、重大融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等。
  10.职工权益维护。主要包括全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人才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等。
  1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安全责任、创新责任、环境责任、企业责任等。
  12.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13.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14、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公开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国有股东的净利润、 总资产和归属于国有股东的净资产。具备合并报表条件的企业,上述数据和指标以合并数为准进行计算和公布。
  3.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5.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利用、节能降耗、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
  6.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除第八条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属国有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属国有企业对申请人要求获得的相关信息应责成专人负责书面答复工作,于收到申请公开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市属国有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提供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除前款规定的公开方式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它媒体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企业信息公开内容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其它内部程序审议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发布。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未进行公司化改制企业的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本企业网站和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年, 并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做到不缺位。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九条 实施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属国有企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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